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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阳市千山街三段87号一、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过渡期管理的建议
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>的决定》,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,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,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,终止时,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,根据出资者的申请,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、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,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,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;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,应当进行财务清算,依法明确财产权属,并缴纳相关税费,重新登记,继续办学。
因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,教育部不便设定全国统一的“过渡期”,财政、税务部门也无法制定“一刀切”的分类选择税费政策,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立足地区实际制定。
二、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建议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为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,回应举办者诉求,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。同时,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,避免相关方“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”,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修订中,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,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、公平、公允,合理定价,不得损害学校利益,建立信息披露制度,相关部门加强监管、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。
三、关于公平对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议
保障师生权益方面,要完善学校、个人、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,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,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。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、职务评聘、培养培训、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。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、升学就业、社会优待、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。
四、关于完善民办学校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议
持续加强监管方面,指导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厘清监管权责归属,完善日常监管机制,提高风险研判能力,健全年检、专项治理制度,综合运用财务审计、信息公开、税收检查等手段,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,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,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。
五、关于简化举办者变更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议